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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 外國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之公職,下列何者不屬之?
(A)考試院秘書長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C)考選部政務次長
(D)國立臺灣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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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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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朝目標邁進 小六下 (2019/05/06)
國籍法第 10 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一、總統、副總統。二、立法委員。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四、特任、特派之人員。(A)考試院秘書長 五、各部政務次長。(C)考選部政.....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Minions 高二下 (2020/07/13)
雖然選對但想發問一下,大學校長相當14職等為何能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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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清茶大大 (2021/05/16)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

職等: 

高       簡任     10-14等 14最高

 |

中       薦任    6-9等

 |

低       委任    1-5等

  

7F
\樓上說得都對/ 小二上 (2021/07/20)

回五樓

因為法條寫"比照"簡任的意思是政務官

國立大學校長非政務官

所以非第8款所指人員


指現行政務人員之官職等列等方式。按我國政務人員之列等,在法律上並無明文予以規範,迨民國60年8月4日立法院法制、教育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時,經決議該會副主任委員職位列「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此後各機關組織法律於修(制)訂時,關於政務人員(政務官)之列等體例即除「特任」、「特派」者外,則列「比照」相當之官等職等;嗣後,80年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委員職務列「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87年公布施行之「地方制度法」規定各縣(市)副縣(市)長職務列等「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是以,現行政務人員之「比照」列等方式計有比照簡任第十四、十三、十二職等3種比照列等方式。

15 外國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之公職,下列何者不屬之? (A)考試院秘書長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