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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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jour7073 大二上 (2017/02/06)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一、因依親對象死亡。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三、外國人於離婚.....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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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y794613005 大二上 (2018/07/22)
移民法第31條第4項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A)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B)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D)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
8F 游貓 大一下 (2023/12/24)
入出國及移民法 113.3.1生效 第31條第四項 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五、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六、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 七、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有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