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26第4項: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直轄市 跟 縣市有罰則 送中央跟行政核定
直轄無罰則 送中央轉行政
縣市無罰 送中央
2 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應踐行下列何種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