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第17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加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
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服務績效證明書"
第20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 服務時數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
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7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7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