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公務員不服機關所為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處分,依現行公務人員保障實務,係循下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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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清茶大大 (2021/06/07)
二、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釋
在釋字785號解釋做成後,保訓會在2020年10月5日的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釋中表示: 「說明:(前略) 三、保障法第25條所稱「行政處分」,過去受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茲因上開標準所依司法院釋字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及第338號等解釋,均係因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惟行政訴訟法於89年7月1日修正施行,訴訟類型已多元化,以及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制定施行,上開見解已無維持之必要。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以現行法制...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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