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
2 下列何者非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之事件?
(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B)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限期改善或處以怠金而涉訟者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D)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者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喬治小肥肥貓 研一上 (2016/09/23)
行政訴訟法 第229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A)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C)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 大一下 (2017/11/27)
請問B是向高等行政法院嗎?
5F
Sophia Wang 大二下 (2018/05/18)
不服怠金的救濟是聲明異議
6F
LydiaWu 大四上 (2023/03/23)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I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II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A)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C)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D)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III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IV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已刪除】2 下列何者非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之事件?(A)關於稅捐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