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
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 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 個月。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 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 ,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48 某君今年40歲,因非自願失業離職申請失業給付,請問他可領取失業給付的最長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