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防治法第21條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 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25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加害人經主管機關通知,但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