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法院通常在判斷競業禁止條款有效與否的要件? (A)企業..-阿摩線上測驗
1F ChienHui Tang 小四下 (2013/06/0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三六二五五號函: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1)企業或僱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勞工在原僱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雖就競業條款是否合法有效歸納出五項原則,然法院為裁判時,是否採此行政見解,有其裁量自由,並不受其行政見解之拘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五五號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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