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7 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
限。
第 94 條
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
前項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土地法 第 105 條 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用之。
4 土地法規定基地租用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申報總價年息多少為限? (A)千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