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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下列平均地權條例有關照價收買規定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依法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B)出租耕地經依法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C)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D)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六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六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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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怡靜 小六下 (2010/09/28)
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 價者,其申.....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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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2/16)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6-1 條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

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

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72 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

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

需用土地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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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n4687102 大一下 (2018/09/30)


法條

照價收買

收買原由收買價格
土89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申報地價
土157土權人申請標準地價過高標準地價
平16土權人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80%申報地價
平26私有空地限期建築(2~3年)公告土地現值
平26-1農地閒置(3年荒稅)公告土地現值
平34同人之土地上建物照價收買土地
平47申報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申報移轉現值
平72超額建地逾期不建或售(2年)公告土地現值
平76收回耕地建築

逾期不建(1年)

公告土地現值




17 下列平均地權條例有關照價收買規定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農業用地閒..-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