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外國人之人身自由保障之敘述,下列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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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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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Celia 高一下 (2020/03/06)
(D)協同意見書:人身自由遭到剝奪時得聲請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追究規定的意旨,並不以刑事拘禁為限,且參考前述歐洲人權公約的第五條第四項,也應使受逮捕拘禁者有權請求法院快速(speedily)對其拘禁為合法性的審查,本解釋對於在合理作業期間內暫時收容者也明確賦予快速受審權:「倘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內,對於暫時收容處分表示不服,或要求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予以收容,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是否予以收容;且於處分或裁定收容之後,亦應即以受收容之外國人可理解之語言及書面,告知其處分收容之原因、法律依據及不服處分之司法救濟途徑,並通知其指定之在臺親友或其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關,俾受收容人善用上述救濟程序,得即時有效維護其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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