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100 條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1100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865號判例:過失為注意之欠缺,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①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而欠缺者,為抽象的過失,②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③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
12 甲男之父母因車禍死亡,由其祖父乙擔任監護人,則乙執行甲男之監護職務時,所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