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檢察官考量追加起訴的原因--避免裁判矛盾
(避免有甲無罪、乙有罪或反過來的狀況,使牽連案件裁判一致)
B是第338條 直接相關,得反訴者
21 下列何者,屬於相牽連案件之法律效果? (A)甲一行為傷害乙、丙二人,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