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20-1 第五項: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之人(發行人.負責人.相關職員.會計師),除發行人外,其過失致第一項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14 若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