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6 條
1.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不得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
2.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非
股東之有關專家任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十六
條第一項之規定。
3.前項之非股東董事、監察人之選任標準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6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其中由主管機關指派非股東之有關專家任之,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