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目前已有法律規定:依據移民法第38條第一項: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20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理由書之內容與釋義,「合理之暫予(時)收容期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