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下列那一種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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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10/03)
刑事訴訟法 第 33 條 (辯護人之閱卷、抄錄、重製或攝影)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卷 ㄐㄩㄢˋ [名] 1 古時書籍寫在絹帛或紙上,捲起來收藏,因此通稱書籍為「卷」。如:「手不釋卷」、「開卷...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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