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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1 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如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幾個月內為之?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九個月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4/05)

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11 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如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