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實務指引第五號 第六條 第一點。
審計實務指引第5號
第六條
電腦輔助查核技術通常可用於執行下列查核程序:
1.測試交易明細及餘額。例如使用稽核軟體重新計算或自電腦紀錄篩選一定金額以上之銷貨交易。
2.分析性程序。例如比對資料是否有一致之情形或辨認重大變動之交易。
3.測試一般控制。例如測試作業系統之設定、測試程式館內程式之存取程序,或使用程式碼比對軟體以檢查目前使用之程式是否係經核准之版本。
4.使用抽樣程式選取查核資料。
5.測試應用控制。例如測試程式化控制程序之功能。
6.重新執行受查者會計系統已執行之計算。
15 電腦輔助查核技術可用於執行查核程序,使用稽核軟體重新計算利息或自電腦紀錄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