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ongreg914 小三上 (2016/08/02 14:16) 1 民法66條:1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2項「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B屋用1項,係獨立之物,由起造人原始取得;C樹用2項,屬於土地構成部分,由地主所有。
【已刪除】40. 甲未經鄰人乙之同意,擅自在乙之土地上興建 A 屋及種植 B 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