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70條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
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
還,撥歸登記儲金。
26 依土地法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