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招標期限標準第 3 條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
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資格文件所
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
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十日。
三、巨額之採購:十四日。
107 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