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18
第18條(記過處分之效力)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13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一年內記過幾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