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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及第24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離職公務員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3 公務員離職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之1 旋轉門條款者,處幾年以下有期徒..-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