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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 具有雙重國籍之公務人員,應於到職之日起多久期間內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代號:2512 頁次:4-4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2F
陳小瑄 (2012/12/07)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
3F
Zong-Shin Wan 小二下 (2015/01/09)
第 3 條 I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 責相當,指擬任人員之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職系說 明書、職等標準及職務說明書規定相符,擬任機關並應詳加考查。各機關 為應業務需要,得就性質特殊之職務訂定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並通知擬 任人員送繳公立醫院之檢查合格證明。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應送銓敘部 備查。 II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品德及忠誠之查核,指擬任機關於擬任公務人員前 應負責切實調查,並通知其填送服務誓言及於擬任人員具結書具結確無本 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具中華民國國 籍兼具外國國籍,依規定應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者,須於到職時另 行具結,並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其涉 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依另定之查核辦法切實辦理。 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機關應以書面為之。所稱 陳述意見及申辯,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機關並應列入紀錄。
4F
YULE201904 大四上 (2022/03/25)
國籍法 第20條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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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具有雙重國籍之公務人員,應於到職之日起多久期間內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