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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2 初任薦任官等人員試用期滿,如其成績不及格者,應予以:
(A)免職
(B)解職
(C)停職
(D)再試用一次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高一下 (2011/01/20)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0 條
...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2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2/12/26)
第二十 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或查詢有關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42 初任薦任官等人員試用期滿,如其成績不及格者,應予以: (A)免職(B)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