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公司法規定,具備下列那個條件得充任經理人? (A)曾犯詐欺罪經受有期徒..-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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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Taotao Tao 高二上 (2024/04/25)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D)服刑期滿四年→不得充經理人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A)未逾一年→不得充經理人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B)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C)已期滿→得充任經理人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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