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
員。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人員
,其退職、撫卹事項仍依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47 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相關規定,本條例適用對象包括依法律規定之地方政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