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多少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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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0加入 高一下 (2015/01/11)
就業保險法(民國103年06月04日)第30條(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提供求職紀錄)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2F 112地特必上 高三上 (2021/09/17)
有關領取失業給付者辦理失業再認定時,逾期補正求職紀錄之後續處理方式。 (1)就業保險法第30條規定:「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2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7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2)若領取失業給付者,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未依規定至少提供2次以上之求職紀錄,且未於規定之補正期間(7日)內補正,卻於第8日(或以後)方提供者,應視為重新申請失業給付,應有14日之等待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2月19日勞職業字第0920200282號函 資料來源:https://www.bli.gov.tw/002113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