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66、67
第 66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 (市) 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第 67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19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地方自治團體的課稅立法權之法律依據? (A)地方制度法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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