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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 有關縣與鄉(鎮、市)間的關係,何者敘述錯誤?
(A)鄉(鎮、市)自治條例發布後,報縣政府核定
(B)鄉(鎮、市)名稱變更經代表會通過後,報縣政府核定
(C)鄉(鎮、市)公所延不執行代表會決議或執行決議不當時,得報縣政府協商解決
(D)鄉(鎮、市)內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縣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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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eng523 高二下 (2016/10/26)
(A)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B)地方制度法第6條第2項,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四、鄉.....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yingyin74 高一下 (2017/12/03)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四、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五、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鄉(鎮)符合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改制為縣轄市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5F
yingyin74 高一下 (2017/12/03)

直轄市政府、縣()政府、(鎮、市)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議會、(鎮、市)民代表會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6F
yingyin74 高一下 (2017/12/03)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本法之規定。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

5 有關縣與鄉(鎮、市)間的關係,何者敘述錯誤? (A)鄉(鎮、市)自治條例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