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第21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有應徵收之規費而不徵收者,其上級政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助款。各機關學校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有應徵收之規費而不徵收,或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定期檢討者,經各該上級主管機關限期通知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對該機關學校首長予以懲處。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條: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下:一、中央。二、直轄市。三、縣、市「以下簡稱縣(市)」。四、鄉、鎮及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
我國地方財政法制專法1.規費法2.公共債務法3.財政收支劃分法4.地方稅法通則
22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地方財政法制專法? (A)公共債務法 (B)規費法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