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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敘述,何者為非?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B)有關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C)位於金門之機關,因地處偏遠不便,得限制金門當地廠商始得投標。
(D)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訂定,應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或與履約能力有關。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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