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警察對意圖自殺者實施管束,其時間最長不得逾多久?
(A)半天
(B)一天
(C)二天
(D)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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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234), C(18), D(72), E(0) #313463
統計: A(39), B(2234), C(18), D(72), E(0) #313463
詳解 (共 3 筆)
#2851270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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