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14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48 司法機關出具之死亡證件,應送至何戶政主管機關? (A)死亡者戶籍地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