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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9 關於合意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以合意定任一審級之管轄法院
(B)當事人得以一合意定其所有法律關係之管轄法院
(C)合意管轄必須以文書為之
(D)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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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 Cheng Lai (2016/10/15)
第 24 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看完整詳解
16F
蔡大芳 高三下 (2021/11/10)

擬制(視為)的合意管轄=應訴管轄:民訴第25條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17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2/12/13)
(A)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之管轄法院
(B) 當事人得以一合意定其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之管轄法院
(C) 合意管轄必須以文書
 
18F
極權東廠氣焰可真強啊!都不 大四下 (2022/12/30)


第 24 條       (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當事人得以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法條註解:
1.得以合意:這裡的以文書證之及以文書為之不是重點。
重點是「應以文書證之」通常指的是「契約加註法院」
2.是否有管轄權,為法院、法官的職權調查事由 
3.
(1)民庭開堂法條組:
§116 書狀應記載事項 §116 I (1) (4)
§244 起訴程式 §224 I (3)
(2)§244 II 訴狀內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宜,即非必要。



第 25 條       擬制之合意管轄(應訴管轄)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 之法院。

法條註解:

1.擬制之合意管轄(應訴管轄)
2.指與本案「實體事項」有關之言詞辯論,故限於與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所為之事實上或法律上陳述
尚不包括「程序事項」。

29 關於合意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以合意定任一審級之管轄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