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6 條(總會之無效集會撤銷)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1 依民法規定,社團法人由董事召集社員總會,但未經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即為該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