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通常訴訟程序中起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起訴,應以訴狀表明..-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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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a Chang 小一上 (2017/02/01)
(A)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訴244(B)當事人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訴253一事不在理.....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7/28)
(A)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O)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 查看完整內容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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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7/31)
第 244 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第 246 條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第 247 條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