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審提起中間確認之訴,不須經他造同意,得為之。
第 383 條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18 關於中間確認之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於第一審須經被告同意,原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