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於當事人訊問之情形,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發生何種法律效果?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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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01)
(A)視為拒絕具結(X) 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法院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之通知書,應記載前項不到場及第三項拒絕陳述或具結之效果。 前五項規定,於當事人之法定... 查看完整內容 |
8F 吾寺 儻平郎 研二上 (2023/05/08)
第 367-1 條 證人應朗讀結文,如不能朗讀者,由書記官朗讀,並說明其意義。 結文應命證人簽名,其不能簽名者,由書記官代書姓名,並記明其事由,命證人蓋章或按指印。)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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