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第 11 條 左列各款會計,為單位會計:
一、在總預算有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會計,為單位會計。
二、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為單位會計。
第 12 條 單位會計下之會計,除附屬單位會計外,為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
第 13 條 左列各款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
一、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
二、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之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
28 依會計法規定,臺北縣板橋市公所之總會計制度係由下列何者設計與核定?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