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0 條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30 依會計法規定,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