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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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Liu Yao-Jen 大一上 (2013/11/28)
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
5F Liu Yao-Jen 大一上 (2013/11/28)
土地法第217條 :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 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 併徵收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