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補償及回饋事宜,係指: 一、原住民保留地經劃定為禁伐區域之禁伐補償事宜。 二、原住民保留地經編定為林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之造林獎 勵事宜。 前項獎勵、補償事宜,由行政院編列預算,交由執行 機關辦理之。 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 地合法使用人,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禁伐補償金、免費供 應種苗、造林回饋金及長期低利貸款。
第六條 依本條例申請造林回饋金,其土地面積應為零點一 公頃以上。
已修法
第 3 條
原住民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得申請禁伐補償:
一、經劃定為禁伐區域。
二、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
禁伐補償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交由地方執行機關辦理之。
20 有關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之規定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