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獵槍非經內政部..-阿摩線上測驗
2F 哆啦z夢 高三下 (2018/04/15)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5-2條 依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但政府機關( 構)購置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或違反本條例之罪者,不予給價收購: 一、許可原因消滅者。 二、不需置用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 三、持有人喪失原住民或漁民身分者。 四、持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 五、持有人死亡者。 六、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七、持有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八、持有槍砲、彈藥、刀械之團體解散者。 九、其他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 刀械持有人死亡、團體解散,重新申請許可持有者,或自製獵槍持有人死 亡,其繼用人申請繼續持有者,經許可後,不予給價收購。 前項自製獵槍繼用人,以享有法定繼承權人之一人為限。但未成年人或無 行為能力人者,不得申請繼續持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