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5 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法官住中壢去那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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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就我國法官可否參加政黨之議題上,法官法之規定是: (A)法官不得參加政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