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15人,任期8年,並不得連任。
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正副總統-憲6年,得連任一次;憲修4年,得連任一次
立法委員-憲4年,得連任;憲修4年,得連任
監察委員-憲6年,得連任;憲修6年,無連任
大法官-憲終身職,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監護)宣告才得免職,依法律才能停職、轉任或減俸;憲修8年,不得連任。
憲修前的大法官簡直爽缺…
立委在憲法六十五條 任期三年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改為四年
(二)憲法是一國之最高法律,我國憲法於民國36年元旦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