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擔任公務員應具備之積極條件,下列何者錯誤? (A)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B..-阿摩線上測驗
1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2/12/22)
第 9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
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
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
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 查看完整內容 |
2F winwin 高三下 (2016/01/08)
公務員任用之條件: 1.積極條件 1)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2)須年滿18歲 3)具備法定資格(經由依法考試及格、銓敘合格、考績升等)--任用法第3條第1項 2.消極條件:即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之情形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依法停止任用。 7)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8)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9)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