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公務員撤職與否之終審機關? (A)行政院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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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木木(已上榜) 大一下 (2020/11/11)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3 條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結論: 十職等以上:主管機關➔監察院➔懲戒法院 九職等以下:主管機關➔懲戒法院 |